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首次将特困供养、救急难、临时救助等方针政策纳入法制安排。根据《暂行办法》精神,2016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2016年12月省政府下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8号)、2016年12月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民发[2016]178号),要求市(地)、县(市)分别于2017年6月底、12月底前出台本级的配套文件,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包括:
1、2014年2月国务院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2016年2月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3、2016年10月民政部的《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
4、2016年12月省政府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8号);
5、2016年12月省民政厅的《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民发[2016]178号);
6、2017年4月省民政厅的《省民政厅关于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民规〔2017〕4号);
7、2017年4月省民政厅的《省民政厅关于确定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17〕5号)。